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組織章程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視光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視光系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暫設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母校)視光系。
        地址為新竹市元培街306號視光系。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學校交流,提昇社會大眾對視光專業之認識。
二、增進系友聯繫,以謀共同福祉。
三、協助母校視光教育發展。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蒐集更新會員資料及其動態,建立會員聯絡網
二、舉辦、參與在職教育及學術研討會等活動。
三、協助會員發展及提昇會員社會地位。
四、促進會員相互交流、聯誼與合作。
五、處理本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母校視光系畢業系友及現任專兼任教職員經聲請,即可辦理申請加入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通過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會員。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凡視光系畢業校友,得申請加入本會。
二、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元伍佰元或連續六年繳交常年會費壹佰元者,得為永久會員,無需再繳交會費。       
三、榮譽會員:凡擔任母校視光學系系主任、獲選為母校傑出校友、於視光領域有卓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邀請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六條 本會會員均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贊助會員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包括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本會決議事項及繳交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
五、議決會員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共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所有理、監事限本會活動會員。
          本會會長應從本系各屆畢業班指派一人聘為系友會班代表,負責該畢業班之聯絡。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提議事項。
四、任用或罷免本會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
第十四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者。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算。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因罪判刑者。
第十九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得置總幹事(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總幹事(秘書長)為無給職,本會之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成立各委員會,工作小組或任務小組,其相關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上級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出席人數過半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六個月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六個月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會員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應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甲、個人會員一次繳交伍佰元或連續六年繳交常年會費者,改列為永久會員。自下一年度起免收常年會費。榮譽會員免收常年會費。
乙、新會員:在當年101日之後新加入者,繳費為下年度會費。舊會員:會費於1131繳交。

三、捐款收入:贊助捐款者可捐款至學校校友會,由校友會回發收據。贊助者可指定專款專用由視光系系友專用。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應繳納各項費用由理事會核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各項或臨時費用視             為必要時授權理事會議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停會時,其已繳各款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終了一個月前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組織章程悉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法令規範,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校友總會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